为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管体系,提升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能力,2023年5月,我厅印发了《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督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6月19日。
为全面掌握《监督办法》的实施情况,我厅组织了专题性政策评价工作,赴各市现场调研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分析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成效。经了解,《监督办法》发布后,山东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准确把握职责定位,扎实履行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等重要生态空间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生态、监测、执法等部门高效协同、各司其职开展监管工作,不断提升对生态保护监管的思想认识和业务能力。各级强化生态破坏问题监管,严格项目准入管控,主动发现问题线索,及时督促生态破坏问题核查整改。每年组织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掌握生态环境状况及动态变化,推动高质量精细化管理。
《监督办法》有力推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对实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目标,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保障我省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